發布日期:2023-10-20 12:10 瀏覽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切實提高教學質量,穩定教學秩序,嚴肅教學紀律,規范各類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的工作失誤,導致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認定范圍包括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方面。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類。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表現
第四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一般教學事故。
(一)未按要求填寫和上交授課計劃,上課未按要求準備講稿和教案。
(二)上課(含實訓課)遲到15分鐘以內(以上按曠教處理),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內,或上課時間離開課堂、接打電話等,使教學過程中斷。
(三)未按專業教學標準的要求授課,或未按教學標準和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課程考核。
(四)對課堂教學中1/3 以上學生玩手機、吃零食、睡覺等現象不予管理制止,導致教學秩序混亂。
(五)一學期內擅自調課或請人代課 2 次以內。
第五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嚴重教學事故。
(一)上課(含實訓課)遲到15-30分鐘 (含30分鐘,下同),或提前下課5-30分鐘以內,30分鐘以上按曠教處理。
(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擅自變更課程表指定的教學地點,由此導致1/3以上學生誤課。
(三)未按專業課程標準的要求授課,減少授課內容4學時以上,或無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學期內曠教2學時以內。
(四)因教師或有關工作人員在實訓教學過程中錯誤指導、擅離職守等原因致使實訓室公共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
(五)一學期出現兩次一般教學事故。
第六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重大教學事故。
(一)在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戲說、詆毀、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歪曲黨史、國史、軍史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與教 學內容無關的低俗內容或者其他不健康的言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二)因教師或有關工作人員在實訓教學過程中錯誤指導、擅離職守等原因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
(三)對學生實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或默許、暗示,或鼓勵學生罷課鬧事。
(四)一學期出現2次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七條 學院教學事故的認定由教務處負責,職能部門、系部負有教學檢查與監督職能。
第八條 教學事故發生后,有關職能部門、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向教務處報告,并及時填寫《教學事故報告與認定表》,報送教務處。
第九條 教務處根據反饋意見和事故情況簽署認定意見,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執行,并下發《教學事故通知書》致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部門。
第四章 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條 一般教學事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及全院中層以上干部內通報,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度評先、評優的資格;嚴重教學事故在全院通報,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度評先、評優和一年內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重大教學事故在全院通報,取消事故責任人兩年度評先、評優和兩年內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