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關于認真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直招士官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軍區司令部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豫財教〔2016〕1號)和《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9號)的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直招士官學生的國家資助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管理
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含定向生)施行國家資助,是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這一國家資助政策,結合本校實際,補充完善現有的高校入伍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學校要認真組織申請、填報、審核、資金發放和材料匯總上報等工作,擔負起學校直招士官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責任。
關于資助對象、范圍、標準、年限、程序及管理等,嚴格按《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軍區司令部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豫財教〔2016〕1號)規定執行。
二、首批資助對象、范圍和標準
從2015年7月1日起,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含定向生)施行國家資助。首批國家資助直招士官對象有三類:第一類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畢業生,第二類是2012年9月入學參加定向士官培養、2014年12月入伍實習、2015年7月下達士官任職命令的高校畢業生,第三類是2013年9月入學參加定向培養、2015年12月入伍實習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書的高校學生。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據實補償或代償。但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獲得學費補償的學生,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其在校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對申請貸款代償的畢業生,“貸款利息”項的金額計算統一為從申請人畢業當年(含往屆畢業)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應支付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公布的最新利率進行計算,如合同到期日早于6月30日,按合同到期日計算)。為了便于資金的劃撥和結算,有貸款代償利息產生的一律按百位金額進行上報。
三、申請材料報送方式和時間
直接招收士官學生學費資助的申請材料,由各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軍區司令部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豫財教〔2016〕1號)相關規定審核辦理。
各高校務必于3月7日前(含當日)通過省資助中心新開發的河南省高校學生資助業務系統(網址:http://ywxt.gxzz.haedu.cn)進行在線填寫申報,也可以將附件整理完畢無誤后通過導入的方式添加到系統內進行申報。相關資助情況文字報告及附件1和附件2紙質備案材料,于2016年3月10—11日報送至省資助中心。
四、其他工作要求
對高校學生直接招收士官國家資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因本人思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退兵,原就讀高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已經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退回學生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回收。按照《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轉發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退兵畢業生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資金回收辦法的通知》(教辦資助〔2011〕36號)辦法回收。原退費賬號更改為:
賬戶名: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賬 號:462090100100036270
開戶行:興業銀行鄭州金水東路支行
附件:1.《2015年地方高校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學生國家資助執行情況表》(見附件1)
2.《2015年地方高校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學生國家資助執行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