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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28 信息來源: 《光明日報》2022年04月28日02版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經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該法實施26年來首次“大修”。輿論關注的“普職分流”也獲回應。在最終的法律文本中,相關內容描述為: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關于職業教育的討論,首先需要明晰所置身的大背景。當前,我國各級各類教育已基本實現普及,數據顯示,2021年高中階段的毛入學率超過90%,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57.8%。結合新的教育發展形勢,對職業教育發展進行新的頂層設計是因時因勢之選。
過去一段時間,初中畢業后“普職分流”造成事實上的普職分層,若繼續按分流模式發展職業教育,將很難消除公眾的教育焦慮。由“協調”取代“分流”,并不是一些觀點所認為的發展普通高中教育,弱化中職,而是要按類型教育的新定位,以普職融通的新思維,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和社會地位。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再次明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雖然之前國家層面的相關文件也有類似提法,但這是該提法首次得到法律層面的固定。自此,職業教育徹底由之前的“層次教育”轉變為“類型教育”。在“層次教育”定位下,中職低于普高、高職低于本科,這決定了不管怎么發展,職業教育的社會地位和認同度都難以得到提高。而只有按類型教育的定位發展職業教育,才能讓其獲得與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和空間。作為類型教育的職業教育,不僅有中職層次、高職層次,還有本科、碩士層次以及博士層次。
落實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遵照發展類型教育的思路,當推進普職融合。即以類型教育與普職融通的方式,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和地位,實現普職協調發展。各地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情況、人才需求情況自主確定職教規模,同時要結合高中發展形勢,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推進高中多樣化辦學。
此外,還當完善職教高考制度,推進學術人才與技能人才平等發展。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規定,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按照這一規定,部分普通高校也將通過職教高考招生,這是建設職業教育類型教育的重大突破。
對于高等學校來說,是否舉辦職業教育,不是按學校身份而定的,綜合性大學中培養技能人才的專業,進行的其實就是職業教育,這些專業完全可以通過職教高考招生。如果職教高考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知將大為改觀。綜合高中的技職課程,也將會吸引更多學生選擇。
高等教育普及化時代,如何扭轉“唯學歷”“唯名校”用人導向,也是此次職業教育法修法所關注的問題。職業教育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
照此,用人單位應當清理不科學、不合理的招聘要求,堅決糾正招聘用人中的學歷歧視。這些規定的落實落地,也將有力抑制發展職業教育類型教育中可能出現的學歷導向與升學導向。也即,學生選擇職業院校、職業教育為追逐更高文憑而非習得技能;職業院校以升學導向辦學,偏離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定位。以上兩種傾向均不利于提高職業教育的地位和質量。
落實新職業教育法,是強化職業教育的有力支撐。也只有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和地位,給受教育者更多元的成才選擇,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發展生態,疏解社會教育焦慮。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