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考勤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7-03-25 10:16 瀏覽量:
漯食工校[2009] 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崗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勞動紀律和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條 教職工考勤管理是學校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考勤結果作為教職工年度考核、崗位聘用、解聘、晉升晉級的重要依據,并直接與工資、校內獎酬金掛鉤。
第四條 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考勤范圍
第五條 全校在職教職工(含在編和非編制合同聘用人員),一律納入考勤管理范圍。
第六條 專任教師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人所承擔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嚴格執行學校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或提前下課,不得擅自停課、調課或請他人代課,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回校坐班,參加學校或所在部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及其他集體活動。
第七條 除專任教師之外,其他崗位的所有人員(含教學部門負責人、實訓中心部長)實行坐班制。實行坐班制的教職工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學校作息制度,在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務。
第三章 請假制度及待遇
第八條 請假類別
(一)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探親假
原則上安排在暑假和寒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三)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校長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四)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五)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六)計劃生育假
教職工施行節育手術、人工流產術等,按《漯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學?!队媱澤芾硪幎ā穲绦小?br />
(七)工傷假
教職工因工作負傷,經鑒定為工傷且經相關醫院診斷必須治療休養的,經批準按規定享受工傷假。
第九條 探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工傷假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連續計算,不順延,產假正值寒暑假的,假期可以順延。喪假、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假期可以順延。
第十條 各類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病假
非編制合同聘用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基本工資按90%計發;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70%計發。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學校分配方案和教師工作量統計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事假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三)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工傷假
休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并享受學校規定的獎金福利待遇,具體按照學校獎酬金分配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哺乳假
哺乳假期間計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5%,停發月度獎金,保留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教職工經批準參加繼續教育,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教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加班,經組織人事科核準后領取的補休證明,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章 請假審批權限及程序
第十三條 請假審批權限
(一)一般教職工請假(含外出公差、學習、培訓和補休,下同)1天以內(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請假3天以上,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報校長或書記批準。
(二)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報分管校領導批準,請假3天以上,由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校長或書記批準。
(三)教師請假需調課、代課、停課的,應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請假、銷假手續
(一)請假
教職工請假,由本人事先填寫請假申請表(病假、工傷假、產假、計劃生育假等須附醫院證明),按照審批權限經領導批準后送組織人事處備案,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休假。遇急病、急事確實不能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的,應事先口頭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事后辦理確認手續。
(二)續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休假的,在不違反有關政策及學校工作安排許可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續假。續假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初次請假相同。續假申請應在休假期滿前提出。
(三)銷假
教職工休假期滿后,應按時回單位上班并到所在部門和組織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連續病休兩個月以上,病愈后返校上班,須提交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經所在部門及組織人事科審核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五章 曠工及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凡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擅自離崗;
(二)請假期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歸;
(三)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符合實際情況,弄虛作假;
(四)上班遲到或早退在2小時(含2小時)以上或無故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其他集體活動;
(五)無故不上課2節課及以上;
(六)不服從學校崗位調整,雖經多次教育仍不按時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
第十六條 曠工的處理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扣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同時扣發校內獎酬金:曠工1天以內(含1天),扣發當月50%的月度獎金,當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曠工1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月度獎金,當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各部門要按照本規定加強考勤管理,設置兼職考勤員和主管考勤領導,加強本部門勞動紀律管理。
第十八條 各部門須在每月25日,向組織人事處報送本部門教職工的月度考勤匯總表。
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處組織定期檢(抽)查部門考勤情況,凡未認真登記考勤或弄虛作假的部門或個人,學校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部門或個人年終評先或評優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條款如有與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