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是教學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是組織教學和人才培養的基本依據,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首要環節,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分為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修訂、調整及實施性教學計劃的制定等。
第二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修訂以及調整是學院最重要的教學立法和執法活動之一,必須遵守需求導向、目標導向、產教融合、因材施教、傳承創新等基本原則,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應明確專業定位、專業培養目標、畢業要求及條件、人才培養規格與質量標準、課程體系及課程培養目標、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及技能培養標準等內容。
第四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明確人才培養保障機制,按照招生規模制定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教學團隊的基本配置和整體結構、實習實訓條件基本配置、教學資源、考核性診改及相關制度要求等。
第五條 學時(分)及教學進程安排要求:按照學院人才培養目標要求設置總學時(分)與各類、各門課程的學時(分)分配,并做好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教學進程安排。
第三章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修)訂
第六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是按照學院人才培養目標要求,根據學院專業發展和專業特點,結合現代學徒制試點經驗,由校企共同研究制定。在增設新專業時制定。培養方案的修訂是根據產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教學改革要求,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教學標準和教學內容,對已有專業培養方案的調整提升。
第七條 學院教務處負責提出制(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意見,經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會審議,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會是人才培養方案審定機構。
第八條 各系部依據學院制(修)訂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意見,組織院內外專家、骨干教師,通過廣泛調查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科學地制(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第九條 教務處是學院人才培養方案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評審,并提交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會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院長辦公會議審定,由主管教學的院領導和院黨委書記簽發。
第十條 新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必須有專門的調研報告,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訂是在專業跟蹤調查和專業診改的基礎上開展,各系部應做好新開專業的調研與開設專業的專業診改工作。
第十一條 為適應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專業人才培養方案3年修訂一次,并應用到當年招生專業。每年根據專業診改對人才培養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并落實到實施性教學計劃中。
第四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十二條 經學院審核批準的人才培養方案,由教務處組織各系部制定實施性教學計劃,并負責組織執行,實施性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學環節等必須和人才培養方案保持一致,不得隨意改動。
第十三條 學院各教學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人才培養方案,任何系部、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教學任務按專業性質和課程歸口管理由相關的系部承擔,教務處負責劃分和協調。
第十四條 各學期教學計劃按如下程序執行:
(一)每學期第6周前,相關系部依據人才培養方案核實下一學期的教學計劃,并提交給教務處,經審核后下達下一學期的開課計劃,各教學單位核實開課計劃,于第9周報教務處。
(二)教務處于第10周給各系部下達下一學期教學任務書。各系部按要求落實任課教師和各類相關教學資源后,于第11周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編排課表。
第五章 人才培養方案的調整
第十五條 凡調整或增加專業方向、增開人才培養方案以外的課程、刪除或更換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改變課程性質、變更課程開設時間等,均屬調整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六條 要保持人才培養方案的嚴肅性和相對穩定性,對批準并正在執行的人才培養方案,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涉及調整或增加專業方向、刪除或更換課程、改變課程性質,應經系部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論證后,系部負責人簽字蓋章,教務處審核、分管教學的院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整。
(二)凡涉及增減課程學時,變更課程開設時間等,須經課程開設和專業所在系部分管教學的負責人簽字,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調整。
(三)凡屬新增開課程、須附課程教學標準及課程考核大綱等教學文件,同時需附調整后的實施性教學計劃。
以上調整應由有關教學單位在調整實施前兩周提出申請并填寫《教學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表),按規定的審批程序通過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 凡未按規定審批,擅自調整人才培養方案,隨意停課、開課,學院將不予承認,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且視情節輕重按相應等級的教學事故予以處理。
第六章 人才培養方案檔案的管理
第十八條 教務處和各系部必須做好人才培養方案相關檔案材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保證人才培養方案相關檔案材料的完整、準確。
第十九條 系部教學秘書負責對本部門人才培養方案的檔案材料進行管理。為保證人才培養方案執行的連續性,當系部教學秘書變更時,必須移交如下材料:
(一)系部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附專業調研報告和論證報告);
(二)系部各專業、年級的培養方案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
(三)系部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訂、調整情況及相關審批文件;
(四)其他有關教學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相關附件有:
(1)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修)訂審批表
(2)教學計劃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