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臺獨”分裂犯罪“兩高三部”聯合發布《意見》對“臺獨”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依法嚴懲“臺獨”分裂犯罪, 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范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 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
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
■ 量刑標準公布,最高可判死刑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
明確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
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 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
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等有哪些具體情形?《意見》明確了對“臺獨” 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巖介紹, 關于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這4項具體情形包括:
一是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這也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通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這主要是針對“臺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臺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臺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臺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臺獨”,打壓支持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馬巖表示,關于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一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臺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等,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怎樣理解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
《意見》中提到,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作出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于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張慶彬表示,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