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入伍退役的管理,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收到入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申請,經學生處審核有關材料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等相關手續;入伍在校就讀學生在接到入伍通知書10天內向學校提交保留學籍的書面申請,經武裝部簽署意見后到學生處辦理相關手續。已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手續的入伍學生,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條 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退回或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入伍學生,應在離開部隊15天內返校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條 入伍退役學生的復學手續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退役學生返校后,先到校武裝部報到,交“士兵退伍證”復印件等材料并進行審核登記后,再到教務處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二)對戶籍已遷出的退役復學學生,由保衛處負責辦理入戶手續。
第五條 退伍學生復學后,經學生本人申請,準予其調換專業。 入伍前為二年級或三年級的學生,轉入與轉出的專業為相近專業的 可在同年級就讀。轉入專業應提出對轉入學生課程的補習方案,并 組織實施。轉入跨度較大的專業就讀,原則上應從一年級開始重新修讀。
第六條 退伍學生復學后,如接到入伍通知書所在學期所學必修課程已修滿四個教學周及以上的,可免修當學期必修課程,成績按“80分”或“良好”記載。
第七條 退伍學生復學后,學校按相關規定減免其復學后的學費。
第八條 應征入伍的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對其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應征入伍前在校就讀的學生及高校新生,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第九條 退伍復學學生評選各種榮譽,以參評學期內復學后產生的成績為依據。對退伍復學學生按其在部隊表現參評學校學業獎學金,具體規定如下:
(一)榮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獎勵者,回校后當學期評一等獎學金;
(二)被授團嘉獎及優秀士兵者,回校后當學期評二等獎學金。獎學金以最高一項計發,不重復獲獎。
第十條 退伍復學后,經濟上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即每月補助300元,一年發放10個月,畢業年份發至當年6月份。
第十一條 退伍復學學生(含入學前已參軍的退伍生)可免修體育課及“兩課”課程。
第十二條 退伍復學學生(含入學前已參軍的退伍生)可免軍訓、社會實踐。
第十三條 在校生及高校新生(專科)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
第十四條 退伍復學學生(含入學前已參軍的退伍生),畢業時除對外語等級證書不做硬性要求外(外語專業除外),其它嚴格按照所就讀專業的畢業資格條件進行畢業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退伍復學學生享有優先推薦就業的權利。
第十六條 退伍復學學生應積極參加我校軍事俱樂部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不愿復學的退伍學生,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辦理退學手續,學習滿一年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八條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不予復學,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者;
(二)退役后二年之內無故不到校辦理復學手續者。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學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武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