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院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河南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單位
1、我院依照有關法律、條例開展本院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由人事處負責實施。
2、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教授組成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審定申請人員是否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條件和是否滿足教學能力條件,提出審查意見。
二、認定范圍
認定范圍為我院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或已簽訂聘任協議專任教學人員、專職輔導員。
三、認定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教育事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恪守教師職業道德,嚴守社會公德。
(二) 具備中國公民身份。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均可。
(三)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五)符合《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可從河南省教師資格網( https://jyt.henan.gov.cn/jszg/)查詢)。
(六)參加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筆試(筆試成績合格有效期為2年)、面試成績合格。
(七)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對普通話測試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不作要求。2015 年(含)之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以及參加高等學校新入職教師國培示范項目并取得《高等學校新入職教師國培示范項目培訓合格證書》的新入職教師,對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不作要求。以上人員(統稱“免試人員”)申請任教學科必須與所學專業一致。
四、資格申請
1、學院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河南省教育廳統一規定,并通過學院人事處網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2、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應在規定時間向學校領取相關資料和表格,并及時參加體檢。
3、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在受理期限內須向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1份;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復印件1份及學歷認證報告原件1份;
(3)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原件、復印件1份,或免試證明材料1份;
(4)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5)人事隸屬關系證明2份;
(6)《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原件2份;
(7)免試人員需提供相對應條件的佐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師范專業畢業生需提供原始學籍檔案和教學實習檔案復印件1份(檔案管理單位需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8)《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A4紙雙面打印)原件一式2份;
(9)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辦理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2張。
該照片須和上傳報名系統的電子照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體檢表上的照片為同一底版照片。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提交至學院人事處,證書原件由學院人事處審核后退還本人;核對材料,填寫《申請高校教師資格個人材料審核清單》,打印貼袋,材料1至材料8按順序裝袋。
4、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按照規定交納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省教育廳、省財政局和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認定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學院人事處提交申請和有關材料。
2、人事處匯總各系部報送材料,并對擬申報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3、人事處對公示無異議人員進行現場確認,審查申報人資格條件并匯總年度申報情況,提交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定。
4、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做出是否同意認定的結論。對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不同意認定的申請人,人事處負責通知到申請人本人。
5、人事處將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同意認定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及材料報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中心,并根據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中心的認定結論,為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人員辦理教師資格證書。
六、證書管理
1、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2、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3、因教師資格證書丟失、損壞而申請補發,辦理程序及要求按《河南省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文件執行。證書補發、換發受理工作與申請認定工作同步進行。
七、聘用
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是高等學校教師聘用的必備前提。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用程序被學校正式聘任,才能成為教師,并履行教師義務,享受教師權利。
八、其他有關政策
1、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或撤消。
2、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3)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
喪失或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或撤銷教師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能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4.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5.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收費,或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對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學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