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保留學籍
第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應保留學籍。
第二條 學生保留學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校生參軍入伍應到學校征兵辦登記信息并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入伍意向登記表》;
(二)學生收到入伍通知書后需到學校學籍管理科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三條 學校為參軍入伍學生保留學籍至退伍后兩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予注冊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 休學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累計需要請假的時間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三)學生因自主創業確需休學的;
(四)其他經學校審核必須休學者。
第五條 學生休學,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異動情況表》(附相關證明材料),在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后一周內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二)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申請休學的,須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異動情況表》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學生因私出國、出境留學申請休學的,須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異動情況表》并提供對方學校錄取通知書原件、翻譯件及復印件;
(四)學生因自主創業辦理休學的,須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異動情況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學生因其他原因申請休學的,須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異動情況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應在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未辦理離校手續視為學生在學狀態,當前學期修讀的課程及成績如實記載,達到留級或退學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學校發現學生應當休學的,通知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應在接到學校有關通知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休學者,視作已處于休學狀態,由學校直接執行其休學程序,要求學生離校。
第七條 學生每次休學時間以3個月為最小單位,最長為2學年,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起迄時間以學校核定為準。
休學時間超過1學年的,在休學期間學年開學兩周內回校辦理休學狀態登記。不辦理休學狀態登記的,視為自動退學,給予注銷學籍。
休學期滿后15日內,學生須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否則學校將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予注冊。
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權利。學生在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章 復學
第九條 學生復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學生復學應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復學注冊。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康復程度適合在校學習。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檢合格,方可復學。不能返校學習的,應繼續休學或退學。
(三)保留學籍的退役軍人,在正常退役后兩年內攜本人身份證、退伍證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四)因創業休學的學生,在休學期滿前,可向學校學生處提出復學申請,報學校批準方可復學。
第十條 學生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后,超過15日不辦理復學申請手續者,學校將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退學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學生退學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當日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二)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