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學歷證書的管理,向學生和社會提供便捷、客觀、權威的學籍、學歷信息查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歷電子注冊
第二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時注冊關系到畢業生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畢業生順利就業和穩定離校,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系部要組織專人負責學籍審核工作,確保即時注冊工作有序推進和順利完成。
第三條 學校為取得我學籍并進行學籍注冊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學生畢(結)業離校時,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并完成學歷注冊。
第四條 學歷注冊信息與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學歷注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業、學習形式;學校名稱、院(校)長姓名及證書編號。
第五條 學校完整填報學歷注冊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網上查詢。
第六條 學歷證書發證日期應與學生畢業日期一致,發證日期即是學歷注冊提供網上查詢的有效日期。
第七條 學歷注冊后學生可在學信網上查詢,學校不再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
第三章 學歷證書管理
第八條 學歷證書辦理后有專人負責完善管理,按學校規定時間把畢業證書發放給學生。發放時間每年兩次,第一次為每年6月底7月初發放,第二次每年9月份周六、周日發放。學校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學生畢業證書,不留存一份畢業證書。
第九條 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生提交個人申請、學信網下載學籍圖片、學校打印補辦畢業證明書申請,手續齊全后學校出具畢業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并在學歷注冊信息中標注。
第十條 學歷證書發放和學歷電子注冊工作實行學校主要領導負責制、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