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食品職業學院學生請、銷假管理辦法
為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嚴格考勤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習慣,減少和避免學生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所有在校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如上課、實習、軍訓、學院、院系組織的活動等)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在假期期滿后,必須按規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的,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節假日期滿不能返校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請假首先應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和請假時間,并附有關證明材料(事假者必須有家長的電話請假,病假者必須有校醫院證明)。請假條須先經輔導員批準,然后按準假權限逐級報有關領導批準,經批準后的《請假條》,由請假學生交輔導員方可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及活動。請假期滿,學生應持經輔導員簽字(證明返校時間)后的《請假條》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 學生請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須經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病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課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手續的,必須在3天內補辦相關手續,手續可委托班委代為辦理,但須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如確實遇到特殊情況方可準假。學生在填寫《請假條》前,須讓其家長與輔導員聯系并說明情況。
學生假滿而未能返校時,應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應由學生本人及家長電話聯系其輔導員并說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學生委托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和續假的總天數不得超過本學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請假手續應由學生本人辦理。學生請假地如不在學院,應讓其家長聯系輔導員且得到批準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請假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得先休假再補假。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電話請假。學生考勤每天按6學時計,請假6學時以內,由輔導員(班主任)最終審批;請假7-18學時,由系部審批;請假19-27學時,由學工部、教務處審批;請假多于27學時由主管院長審批。
第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不按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者;
(3)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校者;
(4)假滿后不銷假者;
(5)假滿后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校者;
(6)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7)擅自離校而委托他人為自己請事假者;
(8)事后補假者(確有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系領導同意者除外);
(9)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六條 學生在雙休日若班級、系部無集體活動,方可離校。但星期日晚自習前必須返校。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